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徐永前
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福
2023年8月21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2024年1月1日施行,這意味著企業數據資產入表的工作已經正式啟動。數據作為數字經濟時代的重要生產要素,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被確認為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在財務報表中顯現。
之后,在財政部的指導下,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于2023年9月8日發布了《數據資產評估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評估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明確了數據資產價值的評估方法,為數據資產評估指明了方向,并鼓勵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數據資產入表的探索。
2024年1月11日,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強數據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管理指導意見》),從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實施保障等三方面十八條內容,要求需遵循財務會計管理、資產評估管理等共性要求,對其持有的數據資產進行規范管理。《管理指導意見》承接了《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中的國家數據基礎制度,明確了數據的資產屬性,是對數據資產作為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中的新興資產類型充分認可。
這三份文件的出臺是對《數據二十條》的進一步落實,標志著我國數據要素資產化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將加速數據資產化進程,為數據要素市場的發展按下“加速鍵”,并為數據資產成為可持續的經濟增長點提供了強大的動力。對擁有大量數據的企業而言,數據資產入表已不再是一個“選答題”,而是必答的時代命題。順應形勢,妥善管理和利用數據資產,將成為企業保持競爭力的關鍵一招。
數據資產入表的經濟效益與社會價值
數據資產入表工作在企業側的經濟效益主要體現為:
第一,改善企業資產負債結構及整體估值,數據資產入表工作將會提升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和真實性,同時倒逼企業更好的優化數據治理,推動數字化轉型,將企業數據的價值科學、量化地在財務報告中進行反映,系統性量化數據資源為企業帶來的收益和未來預期收益,長期來看,可有效提高企業的韌性及整體估值。
第二,提升企業數據全鏈條管理能力,促進企業數字化新業務拓展。數據資產入表的過程,可幫助企業摸清數據家底,以數據資產入表要求為抓手,科學、持續、系統性管理企業數據,有助于形成以數據要素為核心的企業經營決策方式,進一步推動企業數字化轉型。同時,將促進企業圍繞數據設計相關業務和商業模式,歸集數據要素領域投入產出,拓展數字化相關新業務。對于最終形成的數據產品,可進入數據交易市場,將數據作為商品進行定價、流通和買賣,獲得收益。據相關機構統計,2021年中國數據交易市場規模可達463億元;短期預測將達到5千到1萬億;中長期中國數據資產及衍生市場的總規模將超過30萬億。
第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數據資產為新設企業出資,數據資產評估的結果為參考作價入股。對用于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進行評估作價,數據資產可替代貨幣作為新設立企業的出資,且數據資產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入股標準。《北京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明確提出,支持開展數據入股;2023年8月30日,青島三家公司進行全國首例數據資產作價入股簽約。
第四,利用數據資產開展相關金融服務。對數據資產進行評估后,可開展股權債權融資、數據信托、質押融資、數據資產保險、數據資產擔保、數據資產證券化等活動。《北京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明確提出,支持開展數據信貸、數據信托和數據資產證券化等。2022年10月,北京銀行成功落地首筆1000萬元數據資產質押融資貸款。在社會效益方面,推動數據資產入表和數據資產評估工作,可以有效提升數據資產市場的運作效率及公允性。通過鑒證性財務報告對企業的資產和業務價值進行背書,可緩解信息不對稱,消除資本對于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理解焦慮,提升市場估值效率。
資產入表的挑戰與合規路徑
雖然數據資產入表具有重要意義,但實際操作中仍面臨數據資產確權和數據資產合規兩大難題。
第一,數據資產確權。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沒有明文規定“數據權”的權利類型概念,很難對數據資產進行確權。有些觀點主張以財產權的方式保護數據,但數據通常包括一些個人信息,如將包含個人信息的數據劃歸為某主體的財產權,必將損害個人信息主體的人格權;有些觀點主張以侵權法的方式保護數據,但在該主張下,只有當數據權益受到損害時,數據權益人才能進行維權,這不利于數據在商業活動中的流通;有些觀點主張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保護數據,但在該主張下,保護的是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該種權益無法在現有交易平臺中進行交易。正是因為數據沒有明確的權利邊界,人們難以制定統一的交易規則來規范數據交易,所以目前我國雖然出現不少數據交易場所,但數據交易量不多,沒有達到預期目的。我國《民法典》雖然涉及數據權益,但并未對數據權利的具體性質和范圍進行明確界定。這在法律層面上導致了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
第二,數據資產合規。數據資產需要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監管要求,如《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企業需要了解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以避免合規風險。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對于數據資產的價值至關重要。企業需要解決數據質量問題,建立數據治理體系,確保數據資產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安全性。
《管理指導意見》明確要求企業依法合規管理數據資產。該文件鼓勵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將履職過程中持有的、具有經濟利益的公共數據資源納入資產管理范疇,但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隱私的除外。企業需組織統計符合數據資產范圍的目錄清單并登記。《暫行規定》則對企業數據資產入賬作出具體規范。它適用于已計入資產負債表的數據資源,以及雖未入賬但企業合法擁有、預期可獲利的數據資源。該規定言外之意,要求企業對滿足資產化條件的數據資產予以確認并計入資產負債表。兩份文件共同為企業數據資產合規管理和資產化提供了政策指引,明確了數據資產在法律地位,為其入表鋪平道路。這反映出我國正推動數據資產在會計層面的規范化,將其視為重要的經濟資源予以重視。
與此同時,不同階段企業需要面對不同的法律問題和風險。比如在入表階段,需要考慮數據資源是否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等;在后續交易階段,需要考慮數據資源是否具有可轉讓性、如何確定轉讓價格或收入、如何處理稅收問題等。因此,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不同的階段,出具相關法律意見書。
DAC法律意見書是數據要素流通與交易的法律保障
DAC法律意見書是指在數據資產化和數據資本化過程中為保障數據資產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安全性,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文件,確保數據合規,以滿足數據資源確認為資產的條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我國數據資產入表面臨兩大挑戰:數據資產確權挑戰和數據合規挑戰。DAC法律意見書創設性地提出數據資產入表路徑,包括:起草“數據資產合規入表指南”標準,規范數據資產入表的活動,通過DAC法律意見書確保數據資產入表合法合規。
DAC法律意見書是數據資產化過程中的數據資產入表的前提條件,是交易、融資、IPO等數據資本化活動的法律保障。DAC法律意見書主要包含五個方面的內容:數據產權證書的合規審查、數據資產范圍的合規審查、數據資產歸類的合規審查、數據治理的合規審查,以及披露義務的合規審查。其中,數據治理合規審查在DAC法律意見書中占據了核心地位。這部分內容重點關注數據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保護,確保在數據資產入表的過程中,所有數據都得到適當的管理和合法使用。這樣的做法不僅提高數據資產入表的質量和可靠性,也為數據資產的法律合規性提供堅實保障。
DAC法律意見書不僅僅關注數據資產入表本身,更是為后續數據要素的流通與交易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為推動數據資產化、資本化發揮數據對生產效率提升的倍增效應提供全流程的法律助力,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大前提下,充分激活數據要素潛能,充分利用數據這一新的發展要素,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構筑國家競爭新優勢,實現數字中國和數字經濟的國家戰略。
據東吳證券報告顯示,全國數據資產市場規模達到8.6萬億,并帶動相關產業數字化收益達到34.4萬億。如果加上數據資產衍生市場,其總規模可能超過60萬億,且未來的增長空間非常大。企業數據資產入表后擁有的龐大市場空間為產業數字化和與數據資產入表相關的行業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前景。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暫行規定》、《評估指導意見》和《管理指導意見》是一脈相承的相關規定,在此背景下,數據資產入表是擁有數據的企業的“必答題”,而非“選答題”,數據資產入表是企業進行數據資產管理的必經之路。數據資產合規入表是未來發展的重要趨勢,擁有數據的企業應積極規劃布局,把握數據資產化發展的新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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